释义 |
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需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建筑物时需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需一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应一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建筑物抵押时,应一并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一并抵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时,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应一并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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