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务兵带病返乡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现役军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根据残疾等级享受相应抚恤。战致残由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应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后也应评定残疾等级。战致残等级为一至十级享受抚恤,病致残等级为一至六级享受抚恤。 法律分析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拓展延伸 义务兵带病返乡的评判标准及其影响因素 义务兵带病返乡的评判标准及其影响因素是决定义务兵是否能够安全返乡的重要指标。评判标准通常包括疾病的种类、病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影响因素则涉及到医疗设施的可及性、交通条件、家庭支持等方面。评判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义务兵的身体状况和安全风险,以确保其返乡过程中不会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危险。同时,影响因素的考虑有助于提供合适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义务兵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照顾和安全的返乡条件。综合评判标准和影响因素,可以为义务兵提供合理的返乡决策依据,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结语 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根据本条例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是确保现役军人能够获得相应抚恤的重要条件。对于义务兵带病返乡,评判标准和影响因素的综合考虑,能够为其提供安全返乡的决策依据。通过合理的评定和支持措施,保障现役军人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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