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只能选择仲裁或审判。一旦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同时选择仲裁。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不信守协议起诉,另一方可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仲裁仍然有效。但如果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就表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继续审理。 法律分析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拓展延伸 法庭审判中的裁剪与审理:权力与程序的辩证 法庭审判中的裁剪与审理涉及权力与程序的辩证关系。裁剪是指法官对案件中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筛选和决定,以确定案件的结果。审理则是指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公开的调查和审议过程。权力与程序在法庭审判中相互影响。权力赋予法官裁决案件的权威,但同时也需要受到程序的制约,确保审判公正与合法。裁剪与审理的辩证关系体现了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程序正义的平衡,旨在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语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必须在仲裁和审判之间做出选择。一旦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选择诉讼;同样地,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就不能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实质性答辩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争议仍然应由仲裁解决。然而,如果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裁剪与审理在法庭审判中涉及权力与程序的辩证关系,旨在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