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入满洲里最新规定 |
释义 | 一、境外返回人员在第一入境点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抵达我市后,做好个人防护,可有序流动。在第一入境点未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来(返)我市前需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备,“手递手”闭环管理返回后,纳入社区管控,继续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二、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四、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我市人员,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第1、2、3、5、7天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我市人员,执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我市人员需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备,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个人健康监测。低风险区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七、上述风险人群以外的来(返)我市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测温无异常的直接通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或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体温检测和落地核酸采样,即采即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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