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效力先定性的含义,具体如下: 1、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2、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只能按照法定的途径提出申诉或起诉。效力先定特权存在的原因是因为,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其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因而其行为高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和利益,以籍此稳定行政秩序。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 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 对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 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