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交软件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 |
释义 | 社交软件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 可以。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其搭载在手机上,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才有了起诉的依据。但社交软件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对普通用户而言,修改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如果对方提出社交软件、短信、电子邮件系伪造,可以采取鉴定的方式加以证明,不过实践中能证明到何种程度也存在问题。 若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一方面,社交软件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社交软件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因此,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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