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健康保障基础仍待进一步夯实现状有哪些
释义
    我国职业健康保障基础仍需进一步夯实现状的有:
    1、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数、死亡数及新发病人数,均居世界首位。职业病危害以粉尘为主,职业病患者中尘肺病占71%,中毒占20%。截至2002年,尘肺病累计检出581 377例,尘肺现患442 200例,累计死亡139 177例,病死率22.22%。同时,每年因职业病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3 000亿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大。
    2、我国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
    3、我国已经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也不健全。
    4、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者自身也缺乏健康权益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严重。
    目前,我国已建立多层次保障职业健康和防治职业病的规制体系,《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总体布局,其下形成了以《职防法》为主,《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原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诊鉴办法》”)、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为辅的多元化体系,规制的效力层级包括法律、国务院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规制的内容涵盖职业病防治、生产安全监管、劳动合同保护、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救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等七个方面,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进行系统保护和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2 3: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