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水闸注册登记需下列材料: (一)申报。由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水闸注册登记表; 2、管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或由具备该等级水闸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安全评估意见; 6、河道上新建水闸工程应提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7、水闸全景照片。 不具备以上第3、4项材料,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受理。水闸注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的水闸注册登记申报材料后,负责受理水闸注册登记工作。 (三)审核。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登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登记。 (五)发证。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登记后2个月内,核发注册登记证。 已注册登记的水闸,如管理水闸的单位或水闸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加固、扩建、改建、降等而导致水闸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水闸注册登记证、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申报材料1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及变更事项登记。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其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批准报废文件、水闸注册登记证、水闸注销登记表,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在1个月内,收回原注册登记证。 法律依据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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