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停车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又可分为能单独为车位发证和不能单独发证的两种——上海就是不单独发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可能它是房屋的附属部分,也可能是临建或是构筑物,开发商的大产权证上没体现出来,自然就没产权名分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