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是否向分公司派遣员工属于劳务派遣? |
释义 | 总公司向分公司派员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达成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劳务派遣工的社保,个人部分由工资扣除。若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解除劳动合同时,派遣工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 法律分析 一、总公司向分公司派员是否属劳务派遣 1、总公司向分公司派员,不是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是指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达成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方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劳务派遣单位不缴纳社保要怎么办 1、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因为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 2、并且,派遣单位缴纳社保时,按照一般规定,社保由劳务派遣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工工资里扣掉,劳务派遣单位也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比例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发现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或社保部门投诉反映,要求补缴社保。 3、并且,因为没有社保难以保障个人权益,所以有些劳动者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因为单位存在过错在先,所以派遣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派遣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总公司向分公司派员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如发现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同时,派遣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保障个人权益。请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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