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租赁厂房的消防设施应由厂房承租方自行负责进驻前的消防验收。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