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认定 |
释义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方式如下: 1、住所地注册地是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注册登记地为其住所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是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收受诉讼文书的处所,还是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在涉外案件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的依据; 3、公司住所地在诉讼中十分重要。实践中,存在诸多工商登记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的情况,在管辖异议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审查标准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规范; 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主要办事机构是组织固化、客观存在的,故可以通过外观为他人所识别,而经营管理决策的“经营管理决策”仅是一种人的无外观组织固化的思维活动,可依其主观选择在任意地点进行,没有确定性和可识别性;演化为以“决策人所在地”偷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概念,甚至使实际控制人的家也可以成为主要经营管理决策地,导致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客观判定基础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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