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贿一万元不立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中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而该要件的成立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满3万元。 1万元未达到该数额,故不构成行贿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是对于多次受贿未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一、贪污贪赂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1)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这些情节主要有: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二、受贿罪成立要件是什么 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