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风险提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