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2、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3、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4、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5、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6、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