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身的人领养孩子的条件 |
释义 | 一、单身的人领养孩子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孩子,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并且,独身男子收养女孩除具备上述四条之外,还应当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条限制。 另外,合法收养的办理流程是: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领养小孩的程序有哪些 (一)想要领养小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其中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想要领养孩子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想要领养孩子的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领养登记机关办理领养孩子的程序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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