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目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不同范围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父母失业、缺乏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年满60周岁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花费较大的; 4、家庭无经济收入的老、幼、病、残学生。 贫困生的三个等级如下: 1、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学费很难支付,生活相当节俭,需要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填补基本生活问题; 2、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但可适当支付学费,部分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可自己解决生活问题; 3、一般困难,贫困生是指家庭收入低、负担不起学杂费、生活费的贫困家庭学生。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方式得到帮助。 综上所述,学生,也叫学子;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如医院、研究所)学习的人也称学生,根据学习的不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