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 2、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 1、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