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绝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若无法定中断、中止事由,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应该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起诉或申请。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