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公社的利弊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中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人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这也是毛泽东思想对马列主义的一个继承和发展。人民公社的意义在于它是新中国走向富强的基础之一。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 法律依据: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二 、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 、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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