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需要有证吗 |
释义 | 需要。物业管理员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员是指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物业管理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观察能力及较强的表达和计算能力,是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之一。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要有相关的证书,一方面,是持证上岗工作岗位需要;另一方面,物业资质评定对各个岗位的证书都有相关的要求的,而且,物业资质每年都要年检,提交相关人员的证书。 物业房管人员及房管主管,应该具有: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经理、经理助理一般要求物业经理上岗证。财务人员,要有会计上岗证、会计员、会计师资格证书。维修人员,要有相关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土建、水暖)资格证书等。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建设部,因此,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等,每个地方的建设部都有相关规定的。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学计划。 2、培训总结。 3、培训登记。 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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