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形 |
释义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一、司法鉴定机关接受投诉范围 1、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密协议的期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目的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协议区别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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