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争议的社会保险问题 |
释义 | 劳动者在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劳动争议过程中会要求各种关于社保的诉请,但这样的诉请均没有法律依据。 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者能不能以自行缴纳的方式补缴社保,再诉请用人单位返还其代为缴纳的社保及利息? 首先,如果劳动者诉请由用人单位给其补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寻求救济。 其次,如果劳动者诉请由用人单位返还其代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利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其选择自行缴费的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且该项费用,需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共同根据保险缴纳的社保基数、比例等因素进行确定,但劳动者系自行缴纳,并无用人单位的确认,而对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劳动者诉请的养老保险金,实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争议,该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劳动者诉请由用人单位返还其代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利息,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关于劳动者能不能主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赔偿损失?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该规定,对社保损失劳动者是可以诉请的,那么社保都包含哪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即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是否支持。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是现收现付制,并非积累制,即参加多久的保险,缴纳了多久的保险费就保多久,过后不补缴,故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上述保险,只要其没有发生工伤、疾病、生育等情形,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损失。如果劳动者自认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期间,未发生工伤和住院、生育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就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该项主张可能不予支持。 二、关于失业金损失是否支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其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三、关于养老金损失是否支持。养老保险的缴纳为积累制,缴纳的时间越长、缴纳的金额越多,将来可能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必然减少,养老金损失确实客观存在,用人单位理应对其劳动者发生的养老金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第一,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养老金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纳入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形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如果劳动者并未达到退休年龄,其是否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第三,如果劳动者未达退休年龄,加之养老金损失核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其将来才发生的养老金损失,目前无法进行核算。即便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劳动者的养老金损失确定为用人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现阶段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远低于劳动者将来能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故在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对其养老保险损失进行处理,等同于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故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处理。 综上,补缴社保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未缴纳社保而造成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劳动者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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