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4、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客观: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