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到200元罚款。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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