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为什么禁止安乐死 |
释义 | 理由如下: 1、观念层面,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深入国人心中,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如果家人身患绝症,纵使可能招致倾家荡产,但家属通常的选择就是举全家之力进行救治。反之,如果对身患绝症的家人实施安乐死,则会收到周围人的谴责,从此背负“不孝”的骂名。因此,传统社会中的孝观念成为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文化枷锁; 2、道德层面,医生在实施安乐死时扮演着重要角色,病人是否具备安乐死的条件,需要借助医生的专业判断。如果医生存在心理问题或者想借此达到某些非法目的,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便会演变成故意杀人。另外,一些绝症患者的家属出于获得病人家产或者不愿意照顾病人等因素,也可能会利用实施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道德滑坡的风险; 3、技术层面,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对于绝症患者是否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医生的判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医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直接影响着医生的判断。而我国的医疗水平地域性差异很大,医生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医生在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时的标准不统一,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 安乐死是违法的。安乐死指的是通过一种较为安乐的方式死去,能够让病人免受疾病的困扰。在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安乐死是被禁止的,在中国有一项法律是,如果患者想要自杀,并且一切都是自己行动,最后致使自己死亡的属于自杀,但是如果患者想要自杀,要求自己的亲属以及自己的医生,帮助自己实施自杀行为。并且亲属以及医生同意患者的请求,帮助患者实施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而安乐死则需要医生或者亲属协助所以与这项法律相互冲突。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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