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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分析
释义
    法律分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二、法律中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简单的说:先履行抗辩权是&q
    ot;后者&q
    ot;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请参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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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