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 1、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3、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4、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5、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6、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7、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