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脏物和遗失物善意取得可以么? |
释义 | 不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一般而言,善意取得制的适用前提是原权利人基于某种信赖(可能是信赖好友将物交其保管,可能是将物交由某专业人员修复等等)将物交付他人。而反观遗失物(或是赃物)是不存在这样的前提的,也就是说在遗失物(或是赃物)情况下,物之所以脱离原所有人乃是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慎或是不备而丢失的。 而遗失物(或是赃物)脱离原权利人乃是毫无防备的,没有基础信赖关系的存在,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似乎是在鼓励人们拾金要昧、勇敢盗窃。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一、善意取得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小偷遗弃物盗窃算不算违法,遗弃物如何处理 在确定遗失物的归属时,应具体的是判断遗弃物的种类以及性质,也就是说遗弃物如果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那种,那么其归属也就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占有。若属于私人所有的,对于遗失物,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但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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