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二、经常居住地认定因素是什么 如果是来住院治病,则不构成变更经常居住地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一般情况下,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对于法人而言,住所地则指的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公民才有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地方,要是公民离开原来的住所地到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那么该地就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