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流程 一、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二、不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房屋加层、翻修和建造围墙等的,建房户凭房地部门用地批复和建筑施工图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填报《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镇人民政府根据用地批复、建筑施工图核定建房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层高、标高、房屋四址,在《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同意后,核发《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规划许可后,建房户在开工前七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开工书面申请; 六、镇人民政府根据书面申请和《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表》; 七、同意开工后,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专线复验,并填写《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 八、建房户按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战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十、住房竣工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九、镇村建办派员进行竣工验收,填报《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送审表》,并签署意见; 十一、经规划验收合格,向建房户发放《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自建房施工后如何进行验收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