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查档案、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业绩、查案件、查年终考核结果、查巡视反馈意见。 法律依据:《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第八条 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绩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对其中具有同等学力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财务会计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九条 会计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历表,提交工作报告或学术论着,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高级会计师,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会计师,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会计师以上枝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