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其次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