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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国否决权是否违背了国家法律地位平等
释义
    大国否决权的规范价值一直存有争议。支持者从历史权利论、权利义务对等论和否决权的功能等诸多方面论证其积极意义;反对者则从大国否决权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践中易遭滥用、妨碍国际组织发挥积极功能等角度提出质疑。
    这些观点依据的价值评价标准不同,无法形成有效对话。国际组织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是有限的,其国际活动应具有边界意识;国际组织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应通过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实际作为能力。大国否决权作为决策权集中规则的附属部分,其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国际组织谦抑而有为的品质服务国际组织职能。具体制度设计应基于问题领域、宗旨目标、成员权力机构等要素,寻找决策效率和决策可执行性的最优平衡点。
    特定国际组织大国否决权权利主体结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设置的具体价值应接受前述指标的检验。
    大国否决权是指在特定国际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大国,基于国际组织决策机制而获得的对重要决策可一票否决的权利。作为否决权,它允许少数成员的个体意志对抗多数成员的集体意志;作为大国权利,它是少数国家拥有的特权,不具有普遍性。在既有国际组织体系中,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和亚投行等国际组织都设置了大国否决权。大国否决权的规范价值是指国际社会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对大国否决权做出的价值评价。在通常情况下,社会规范的统一性决定了社会成员对特定事物规范价值评价的统一性,但国际社会的分散性使得各主体奉行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相应地,各主体在对同一事物做价值评价时,其依据的评价标准也常常存在差异。其后果之一是各方观点无法基于统一的价值基础开展对话,也就无法就制度改革达成一致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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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8: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