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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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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