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为: 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一、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