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刻私章需要本人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私章的刻制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及任意性,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类型。 目前国家对私章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公民若有使用私章的需要,应到公安局登记备案,防止他人假冒,同时要注意保管,不擅自借予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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