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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喀什东路2号 电话:(0991)5659087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市区大队车管所 地址:乌昌路6号 电话:(0991)3718656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车管所 地址:米东中路1522号 电话:(0991)6863512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山区大队车管所 地址:后泉路148号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磨沟区车管所 地址:南湖南路77号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头屯河区大队车管所 地址:北站公路1345 电话:(0991)3112122 下属机构 档案管理岗 保管好乌鲁木齐市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做好乌鲁木齐市档案室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保管好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清点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乌鲁木齐市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车辆管理科 负责乌鲁木齐市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及考核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乌鲁木齐市交通事故及违反交通规章行为。 完成责乌鲁木齐市车管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辆管理及有关各项业务工作。 机动车登记审核岗 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乌鲁木齐市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审查乌鲁木齐市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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