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若受害者受到第三人的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学校意外责任:学生安全保障与法律责任 学校意外责任涉及学生的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学校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如果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然而,学校的责任并非绝对,还需要考虑学生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因此,学校在提供教育服务时,应当重视学生的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结语 学校意外责任涉及学生的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如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损害,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学生被第三人损害,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补充责任。学校应重视学生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以最大程度保障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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