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积极解决来信来访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杜绝矛盾恶化,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实际上,信访维稳是两项工作,如果严格的按照国家 信访条例 来讲,维稳工作是不在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但是实际工作中,信访和维稳需要结合,通过信访渠道了解问题,然后化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