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支付退货运费,二是保证商品完好。关于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