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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摩托车禁行范围
释义
    法律分析:1、依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第十条规定: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市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市区以外的摩托车、取得市区以外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2、2014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相关规定,对外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市区一环路以内(不含一环路)区域24小时禁止摩托车通行。
    法律依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垃圾与渣土运输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喷涂号牌放大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标准车悬挂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安装、使用的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者恢复原状:
    (一)未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
    (二)未保持端正、清晰、完整或者有涂描、倒置、折叠、重叠以及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行为的;
    (三)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
    (四)安装、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装置的。
    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30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
    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以30元罚款。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者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非标准车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对非标准车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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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9: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