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区别是什么 1、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区别如下: (1)是否现实给付; (2)代物清偿是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失; (3)以物抵债符合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符合了代物清偿的构成条件; (4)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5)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以物抵债的要件是什么 1、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 3、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