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 1、提供《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3、有电子营业执照的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4、特殊行业提供行政许可证明原件(食品、卫生等);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支付年检所需费用 (三)企业通过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年检标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