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法官自由心证的限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取舍、证据证明力以及由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法律不予先以成文规定,而由法官按照自己良知、理性形成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的证据制度。也有学者认为,自由心证即是内心确信,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实,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确信的原则。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角度,自由心证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力,即它是审判权力的派生物,是法官在对证据的判断取舍上作出主观认定的权力。其次,自由心证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基本方法。在证据规则不能穷尽的地方,在纷繁复杂的证据迷宫中,常人往往茫然无绪,而自由心证象路标、象灯塔为法官指引方向,达到彼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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