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 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 检察院立案 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