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且必须在法定的十日期限之内提出。而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提交至上级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