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弊端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集权”管理模式之下,下属企业的财务决策权、管理权和控制权均集中于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各分子公司只有日常业务决策权限和具体的执行权,负责短期财务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这种模式不能充分发挥各下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一线信息的传递容易失真,容易造成决策信息不灵、效率低下,不能够很快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做出反映。 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在“分权”管理模式之下,下属企业的财务决策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都充分下放到各成员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部门重点关注涉及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和审批,对日常业务仅在总体上给予子公司一些指导,不直接参与下属单位的业务活动。 很容易造成各下属单位各自为战,忽略了集团的整体财务目标,导致下属单位和集团的财务目标不一致。 另一方面,各单位分别理财的结果可能会导致集团内部不能调剂资金余缺,资金整体运作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加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衍生问题: 公司如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这个规定只适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即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用于仅为公司提供会计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