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是什么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能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供反担保: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什么叫反担保 反担保,也称为求偿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担保具有要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是指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是主债权的全部。 二是利息。 三是违约金。 四是损害赔偿。 五是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五、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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