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待利益损失怎么举证 |
释义 | 一、关于期待利益的论述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保护期待利益和保护信赖利益可以达到不同的目的。从两者的内容上说,对于两者的保护是不能并行的。如果允许受害方索赔信赖利益损失再加上期待利益损失,常会带来重复的赔偿。毕竟,受害方为了赚取合同的利润,即使是一切顺利,也要去承担这些费用。所以在期待利益损失中的利润损失索赔,只应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不能是合同履行前后所有的利益损失。 因此,只有保护期待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的目的。因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以使合同恢复到宛如被履行的地步。从经济上讲,这可以弥补违约所带来的对合同的经济效用的破坏,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行为的健康进行。而保护信赖利益仅使合同恢复到没有订立前的良好状态,这显然没有保护期待利益所带来的诸般好处。 有观点认为,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信赖利益。但笔者认为,对于违约的救济,大原则是使合同恢复到宛如被履行的良好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信赖利益是为获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期待利益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想获取的。 因此在期待利益能够计算的前提下,没有理由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而不是期待利益。此外,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并不是每一笔交易最终都能取得利益。若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信赖利益,就等于将交易失败的风险转移到违约方的头上。这显然违背了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则。 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选择原则上应为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应是信赖利益。 二、期待利益损失怎么举证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三、属于期待利益的内容有哪些呢 期待利益损失的内容 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顺序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人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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